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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三亚市物价局返还建房集资款纠纷案
时间:2001-0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三亚民终裁字第40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三亚民终裁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47岁,汉族,三亚市物价局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三亚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物价局,住所地三亚市政府第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局法规科科长。

上诉人王某某因返还建房集资款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与被上诉人三亚市物价局就建房集资款余某的返还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系被上诉人单位职工,双方就返还上诉人建房集资款余某已成达和解协议,即由上诉人无租使用被上诉人集资兴建的宿舍楼A座X层共贰拾年,被上诉人不再退还所欠上诉人建房集资款余某及利息。为此,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某

审判员孙惠文

代理审判员陈某洪

二○○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关后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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