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思宇,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健康科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健康科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晓航
审判员吴松
代理审判员王世辉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