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商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自愿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静
代理审判员韩彩霞
代理审判员孙卓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潇元
本案裁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