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水市X区钢窗厂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水皮革厂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吴全弟
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