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汤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起双方同居,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汤某离婚;
二、曹某与汤某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曹某与汤某的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
四、汤某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曹某人民币800,000元;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0元,由汤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