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康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关于祝某、康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本院(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