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7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7月16日由平舆县公安局释放后转为监视居住(略)。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弟陈某某在平舆县X村委苗庄一承包地里,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撕打,陈某某用一果皮刀将陈某某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躯体多部位创,单条创口长13厘米及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韩某、姚某、冯某甲、姚某、冯某乙证言;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某申诉、撤诉书、协议书、平舆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照片、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抓获证明及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松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