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沈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沈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自1998年小区建成使用,被告一直将其门前楼道公用部位作为其家玄观、收纳杂物之用。十多年来,该空间摆放杂物越来越多,特别是鞋子、垃圾等物严重影响了原告厨房间的卫生状况。因此公用部位正对原告厨房,因被告防盗门的安装使得厨房内排烟不畅,更是常年不透空气,恶气不止,厨房用品常年油腻不堪。加之该户居民改变建筑原有结构,进出房屋关门使用蛮力,致使原告家房屋多处出现裂缝,靠近其家处的窗户瓷砖被震落。原告不得已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在公用部位的所有搭建,包括安全门、壁柜以及摆放的鞋箱等物件,还原原建筑体征。
被告沈某辩称,只有在原告同意将其安装在公用走道上的脱排油烟机管道、热水器排器管道及两根自来水管全部拆除并将洞口封闭的前提下,被告才同意将防盗门、鞋箱、壁柜等物拆除,否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关系,原告王某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沈某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1998年左右,被告在其房门外公用走道上安装了全封闭式防盗铁门一扇及壁柜一只,近年来,被告又在该区域内摆放了鞋箱等杂物。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防盗铁门及壁柜、鞋箱等,对原告厨房的通风、采光、排气等带来了影响,故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在上海市X路X弄X号三楼公用走道上安装的防盗铁门,确实对原告家中厨房的通风、采光、排气等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同时,由于该防盗门内空间的空气流通性相对较差,被告在其中摆放的鞋箱、鞋子等杂物所发出的异味也难以及时散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盗门及鞋箱的请求,可予支持。至于被告在该公用走道上安装的壁柜,对原告的生活并不构成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壁柜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X路X弄X号三楼公用走道上的防盗门;
二、被告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移除其摆放于上海市X路X弄X号三楼公用走道上的鞋箱;
三、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沈某负担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