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耿庄洁具市X路北个体诊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耿庄洁具市场白小峰家院内开展内科诊疗活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分别于2007年10月22日、2009年7月20日对黄某乙下发了管卫医罚字[2007]第X号、管卫医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0年5月14日,黄某乙正在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移送的卷宗、年龄证明、证人李××、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乙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勇增
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