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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经王XX(另案处理)介绍以x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已判刑)手中购买一辆被盗的白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退车情况说明,抓获证明,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璩玉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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