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XX,男。
委托代理人任XX,男,系任XX之父。
被执行人梁XX,男。
被执行人冯X,女,系梁XX之妻。
本院2012年5月3日受理任X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梁XX、冯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1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在2012年5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一、按判决书的判决第二条由申请人返还被执行人转租房屋及房内物品,以梁科所列物品清单核算价款5114.50元从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转租款22134元中抵减,按清单所列物品归任XX所有。转租房屋由任XX直接交归房产所有人城固县水利局。二、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同意在物品抵减5114.50元的基础上再给减让2000元,由被执行人支付15000元。2012年6月20日前付5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从此再无任何纠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终结(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