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男。
申请执行人王XX,女,系刘XX之妻。
被执行人刘X,男,系二原告长子。
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受理刘XX、王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X的住宅进行搜查后,才将赡养费1800元履行完结,此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2年1月至6月赡养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