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X,男。
委托代理人方XX,男,系方X之父。
被执行人城固县XX工程机械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余XX,系该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刘XX,男。
本院2012年4月5日受理方超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832.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城固县XX工程机械施工队和刘XX按照(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条内容进行了履行,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方x.43元,本案已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