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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405号原告李某、徐某某诉被告尹某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基本情况略)。

原告徐某某,(基本情况略)。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进辉,(基本情况略)。

被告尹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基本情况略)。

原告李某、徐某某诉被告尹某婚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谷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某彬担任本案记录。

原告李某、徐某某诉称,2011年1月20日,两原告因举行结婚宴,到被告经营的资兴市某某婚庆礼仪婚纱摄影店洽谈婚庆服务事宜。经过协议,最终确定原告向被告交纳4600元的婚庆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包括摄影、摄像及光盘的制作,其中,最主要的是婚礼的摄像光盘。但事与愿违,待原告于2011年农历正月初十举行完婚礼后,去被告处领取摄影光盘时,被告讲弄丢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资兴市公安局阳安路派出所调解未果,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两原告婚庆礼仪费4600元,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费x元。

被告辩称,1、李某不是本案适合的原告,因为婚庆服务合同李某并不是当事人;2、本案为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失费;3、两原告要求退还4600元婚庆礼仪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的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包括光盘的后期制作。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徐某某定于2011年2月1谌试俗行熓t江花园举行结婚宴。为准备结婚宴,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与被告达成婚庆服务事宜,服务内容包括婚礼现场设置、婚纱、大机高清DVD摄影等,服务费用是4600元。2011年2月12日,两原告的婚礼如期举行,被告也派专人对两原告的婚礼进行了摄像。婚礼举行完后的第二天即2011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4600元。嗣后,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婚礼现场的摄像光盘时,被告没有交付。两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两人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摄影光盘弄丢,应当退还婚庆礼仪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尹某在2011年9月12日之前退还原告李某、徐某某摄影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费用共计4000元,原告李某、徐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某、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敏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尹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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