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陆川县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陆川县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份的一天,苏某对陈某讲要买辆便宜车用,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陈某在陆川县乌石汽车站以700价格从“亚三”手中购买到一辆贼佬车桂x,然后开到乌石镇X村委会附近苏某猪场,以850元把车卖给苏某。经查,该车是2009年11月在陆川县X镇X路X号蓝×家被盗摩托车。2010年10月17日晚上,苏某把车开到陆川县X镇X路龙宫清泉水店旁,被失主发现抓获,公安机关将车收缴返还失主。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488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苏某的行为已触犯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苏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陈某、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赃车指认照片、购车发票、扣某、返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分别予以购买,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苏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某、诈骗、抢某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缴纳罚金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缴纳罚金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谢祖宁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