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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楼、张某甲诉吴某的、张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保林,安阳县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又名吴某的,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梁某楼、张某甲与被告吴某的、张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二原告诉称,1994年元月1日,原告与北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7.5亩土地,承包期限20年。第二年原告转包给被告吴某的4亩,其中有0.35亩的路。去年被告吴某的又将土地转包给被告张某乙,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土地,二被告拒不返还。现二原告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4亩土地(含路X.35亩)。2、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吴某的辩称,原告起诉不是事实,原告梁某楼经济紧张,当时被告丈夫张耿林(已故)与原告梁某楼达成口头协议,由张耿林先拿出500元作为7亩地承包费的拿单权利,因当时村委会规定不准二人同时签订合同,由梁某楼签订,并说好土地各种一半,每年承包费各拿一半由梁某楼向村委会交纳。法院应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北丰村委会准备将河北县林场前200余亩土地承包给北丰村民,1994年元月1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7.5亩土地,前五年375元,五年后750元,承包期限20年。原告向村委会交纳了承包费。原告承包后将7.5亩中的4亩(含路X.35亩)转包给被告吴某的耕种。被告吴某的又将土地转包给被告张某乙耕种。2009年原告要求被告吴某的返还土地,被告拒不返还土地,双方形成纠纷。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经营权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即享有对该土地的合法经营权。原告转包给被告吴某的4亩土地耕种,被告吴某的又将地转包给被告张某乙耕种,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5中的4亩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的辩称,该地是由被告丈夫张耿林和原告共同承包的7.5亩土地,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吴某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的、张某乙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梁某楼、张某甲4亩土地。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怀斌

陪审员:马长军

陪审员:田树廷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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