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苟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苟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敬镒Dt,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X栋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苟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