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村委会主任。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元月份,被告纸厂因需要资金,借原告x元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成立有清算组,则清算组为被告。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债权成立的证据为郑屯村委会纸厂帐务清算领导小组,而不是本案的被告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此,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福君
审判员李启庆
人民陪审员张振龙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