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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辉县市孟庄镇郑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村委会主任。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元月份,被告纸厂因需要资金,借原告x元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成立有清算组,则清算组为被告。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债权成立的证据为郑屯村委会纸厂帐务清算领导小组,而不是本案的被告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此,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福君

审判员李启庆

人民陪审员张振龙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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