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贾某,男,44岁,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白菊萍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