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梁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梧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x元,诉讼费2618元,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二日作出的(2010)万民初字第136-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黎某的位于梧州市X路X号X单元X房进行查封,查封后因执行时机未成熟,本院未能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处置,导致案件至今无法执结,申请人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执行时机未成熟,未能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0)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梧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某
审判员钟健华
审判员李某遥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石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