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东法执字第44-X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被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某某联运车队,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苑城人民北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衡中法民二终字第433-X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月5日向河南省南阳市某某联运车队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某某联运车队银行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唐某平
执行员谭发生
执行员王鹏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某
撰稿:唐某平;校对:罗某;印6份;2012年3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