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城县X镇X街居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任县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51年10月,汉族,职工,住方城县X镇X街X号。
申请再审人方城县X镇X街居民委员会(下简称新华居委会)与被申请人方城县人民政府、张某某不服颁证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2007)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张某某、新华居委会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新华居委会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将该案转交本院复查,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南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方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再审审理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方城县人民法院(2007)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