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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欧某某、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已与被告欧某某、黎某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廷刚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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