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南乡X组。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南乡X组。
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于1985年2月同居生活在一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小孩。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01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至今。2012年5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购置大宗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乔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