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在洪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该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中医院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何某某、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与被告周某芳达成了庭外和解,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某某、何某某、周某乙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3.50元,由原告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于国军
代理审判员刘应
人民陪审员欧虹剑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