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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甲、翟某乙、丁某某、翟某丙、王某丁、张某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人翟某甲二儿子。2009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辩护人南某某,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人翟某甲女婿。2009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人翟某甲侄子。2009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丁,又名王某含,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系被告人翟某甲侄女。2009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戊,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人翟某甲姐夫。2009年9月4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丁某某、翟某丙、王某丁、张某己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甲及其辩护人梁某,被告人翟某乙及其辩护人南某某,被告人丁某某、翟某丙,被告人王某丁某其辩护人王某戊,被告人张某己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甲之妻王某娥于2009年8月因交通事故死亡,翟某甲在要求商州交警大队按城镇居民户口标准计算其妻死亡赔偿数额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娥系农业户口),于2009年9月2日8时许,纠集被告人翟某乙、丁某某、翟某妮(在逃)、翟某锋(在逃)、翟某丙、王某丁、张某己等四十余人持花圈、横幅到交警大队院内大吵大闹,殴打办案民警谢某某,阮某某等民警前来劝解时,又遭到被告人翟某甲等人的谩骂、推搡、殴打,致使民警阮某某、张某庚、张某辛等人受伤,交警大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谢某某、阮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晓斌、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等人的供述,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翟某甲等六被告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翟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不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被告人定罪,而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定罪。(2)翟某甲不是本案首要分子。(3)翟某甲给被害人谢某某赔偿了五千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翟某乙的辩护人辩称,(1)翟某乙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该案的发生事出有因,翟某乙能真诚悔罪,其亲属给被害民警赔偿了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丁某辩护人辩称,(1)对王某丁某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性,而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2)王某丁某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翟某丙均辩称,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翟某甲之妻王某娥(系农民)因交通肇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受理此案。在此期间,办案民警告知翟某甲等人,按户籍证明,王某娥的死亡赔偿数额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但被告人翟某甲在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未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1日将翟某某、张某己、翟某壬等人叫到其家商量,说让组织一些人到交警大队闹事,给他们施加压力,让把死亡赔偿数额按居民标准计算,这样能多赔一些钱。此后,被告人翟某甲拿出一节白纱布,让翟某某在上面写了“天理何在,还我公道”八个大字,并给户下几家人说,让第二天一块儿到交警大队去闹事。次日早8时许,被告人翟某甲纠集被告人翟某乙、丁某某、翟某丙、王某丁、张某己及翟某妮、翟某锋(均在逃)等四十余人拿着被告人翟某乙购买的花圈及翟某某写有八个大字的横幅,来到商州交警大队院子大吵大闹,民警张某癸按领导指示取掉放在大门口的花圈时,翟某乙等人见状推搡张某癸。办案民警谢某某进到院子后,被告人翟某甲等人围住殴打谢某某,被告人翟某甲抱住谢某某的腿,被告人翟某乙、丁某某各抱住谢某某一只胳膊,被告人王某丁某起地上一个孝帽子强行给谢某某戴上,翟某妮等人还用孝布勒谢某某的脖子,被告人张某己用拳头将谢某角打伤。在此期间,民警王某用摄像机拍照现场状况时,被翟某妮等人发现而追夺摄像机,民警王某某见状拦挡,这几个人在王某某身上乱抓乱打。民警阮某某阻止其他人的殴打行为时,被告人翟某丙在该阮某脸部猛打一拳。民警张某庚、张某辛、崔某某等人在制止各被告人及他人的行为过程中亦遭殴打。直到当日11时许,商州公安分局巡警大队民警赶到后,才控制了事态。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谢某某陈述,09年8月21日,王某娥在一起交通肇事中受伤后死亡,他们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案中提出,根据户籍证明,应按农户计算王某娥的赔偿数额,但其家属要求按城镇居民户口算。9月2日早8时40分,他到交警大队院子,死者的两个儿子分别抓住他胳膊,女儿抱住他腿,把他摔倒,一个50多岁的妇女强行给他戴孝帽子,用白布勒他脖子。这两个儿子和另两个男的对他拳打脚踢,死者女儿在他右胳膊咬了一口,张某己还在他嘴上打了一拳。2、被害人阮某某陈述,楼上下来的人乱骂,根本不听劝,王某拿摄像机摄像时,院子人见状阻止,王某某、张某庚劝挡时被抓伤。谢某某被一个年轻女的和两个小伙及一个老汉围住殴打,他上前劝挡时,一个人从后面朝他右脸部猛击一拳,他回头一看,是一个30岁左右的胖胖的男的。3、被害人张某癸陈述,他们领导让把放在大门通道的花圈取掉,他取了花圈后,几个人嫌取了,就推搡他。老谢某后,这些人又围着老谢某,这个把老谢某一把,那个顶一下,穿白衬衣的男的用白布缠住老谢某子。阮某某挡时,被身后一个男的打了一拳。4、被害人张某庚陈述,好多人围攻谢某某,有的抓住衣服拉扯,有的乱骂,五、六个人围攻阮某某时他就挡,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婆就撕扯他衣服。一个三十岁左右的胖胖的男子朝阮某某右脸部打了一拳。当天谢某某、阮某某、崔某某和他等人都受了伤。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张某癸收拾了花圈刚到院子,就被几个人挡住打。王某用摄像机摄像时,几个人追的夺摄像机,他挡这些人时,这些人在他身上乱碰乱抓,乱吐口水。6、证人马彦龙证明,约二、三十人拥到他们办公楼二楼,不停地骂,并冲进他房子,说要搬掉他们门上的牌子,一个小伙还要睡在他房子。这时,有人喊“谢某某回来了。”这伙人就从楼上冲到院子大吵大闹,致使谢某某、阮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7、证人王某证明,她用摄像机摄像时,穿黄某袖的女的扑过来把她往人群中拉,并夺摄像机,王某某拦挡时,这伙人给王某某身上吐口水。她躲进了车管所,并关了门,这伙人还在外面用拳头打门。8,证人童涛证明,几十个人冲上二楼大吵大闹,一个二十五岁左右穿黄某袖的女的指挥其他人往办公室冲,并说“管他谁的办公室,就给他闹。”后来这伙人又冲到院子,围攻谢某某等人。9、证人杨小斌证明,他到交警大队取摩托车,见院子有三、四十人,有六、七个人围住谢某某打,王某某、阮某某挡时,又遭围攻。在整个过程中,民警没有动手打人。10、证人程小虎证明,他和朋友到交警大队办事,见大门口放了两个花圈,院子围了很多群众,对工作人员乱打乱骂,严重影响了交警大队正常办公秩序。11、证人翟某涛证明,翟某乙抓住姓谢某一只胳膊,翟某甲抱住一只腿,翟某妮等人你向这边推搡,他向那边推搡,要求谢某某给说法。12、证人翟某某证明,他弟翟某甲给他拿了一节白布,叫他写字,他就在上面写了“天理何在,还我公道”几个字,准备拿到交警队。13、被告人翟某甲供述,他老婆肇事死亡后,他要求按城镇居民户口计算赔偿标准,但交警大队说他老婆是农户,只能按农业户口标准计算。9月1日晚,他把翟某壬、翟某某等人叫到他家说,第二天到交警队闹一下,让把本村户下姓翟某人多叫些,还让翟某某在一块儿白布上写了八个字。次日早,他们拿着写有字的白布和花圈去到交警队闹事。14、被告人翟某乙供述,花圈是他买的。他看见他姐翟某妮拉住了谢某某,他爸抱住谢某某腿,他便和丁某某一人抱住谢某某一个胳膊,王某丁某一孝帽给谢某某戴,并用一块孝布缠住谢某头部。15、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他丈人翟某甲说,要到交警队闹事,给交警大队施加压力,不然就达不到目的。后来,他丈人就叫一些亲属及子女和他,拿了花圈及写字的白布,共约三十多人到交警队闹事。16、被告人翟某丙供述,被打的民警他都不认识,他打了一个民警头部一拳。在场的民警没有打他们。17、被告人王某丁某述,是她大大翟某甲打电话叫她去的。在现场,她给姓谢某警察头上戴孝帽来。18、被告人张某己供述,他在谢某某嘴上打了一拳,还抱谢某某腿来。19、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证明了谢某某、阮某某、王某某、张某庚、张某辛、崔某某等人受伤状况。20、张某己供述笔录证明该张投案自首的情况。21、调解协议书及领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翟某甲一方赔偿谢某某经济损失五千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王某丁某辩护人及被告人丁某某、翟某丙提出的本案应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不应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翟某某等人为了达到让交警大队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本是农户的死者王某娥赔偿费的目的,产生聚众闹事,给交警大队施加压力的念头,主观上具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花圈、横幅到交警大队聚众哄闹、谩骂,冲击办公室,侮辱、推搡、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交警大队正常的办公秩序。六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该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虽然与该罪基本相同,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故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王某丁某辩护人及被告人丁某某、翟某丙的上述辩护观点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应采纳。对于被告人翟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翟某甲不属首要分子的观点,经查,被告人翟某甲首先产生聚众念头,并拿出白布,让他人写上字,纠集三十多人,拿上写了字的白布和花圈到交警大队闹事,并抱住办案民警的腿进行殴打,在整个冲击犯罪过程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属明显的首要分子,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应采纳。对于被告人翟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翟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五千元,取得了该谢某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及被告人翟某乙、王某丁某辩护人提出,翟某乙、王某丁某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经查属实,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因琐事纠集被告人翟某乙、丁某某、翟某丙、王某丁、张某己等三十余人,冲到交警大队院内,采取谩骂、哄闹、推搡、侮辱、殴打等手段,致使近十名公安干警遭受殴打、六名公安干警不同程度受伤、交警大队机关工作长达二个多小时无法正常进行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甲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翟某乙等其他五名被告人积极、主动地参加犯罪,属“其他积极参加的”。鉴于被告人翟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该谢某谅解;被告人翟某乙、丁某某、翟某丙、王某丁、张某己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张某己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故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依照&x;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9月3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

二、被告人翟某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9月3日起,至2011年9月2日止)

三、被告人丁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

四、被告人翟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9月3日起,至2010年3月2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丁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某己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雷建荣

审判员孙亚革

审判员刘远尧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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