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电业局洪江电力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洪江区吉安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本院调解已收取了被告蒋某某支付的赔偿款,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钟鸣
二O一O年三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