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习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秋,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上诉人习某与被上诉人蒋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习某不服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习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上诉人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王颖钊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