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渭南瑞泉中学教师,住(略)。
被告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渭南临渭区国税局固市X区X路百合园小区一号楼五单元五楼东户。
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2008年中秋时确立恋爱关系,次年2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多次在网络上与异性网友交往,背叛婚姻,背叛夫妻感情,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且原、被告经常打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耿某未予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2008年中秋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原告王某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同学,互相了解,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相互理解、忍某、沟通,以化解矛盾,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沙荣
代审判员周斌
人民陪审员孙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雷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