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沙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恋爱,同年8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刘某系再婚)。婚后双方无子女,被告刘某与杨某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某,孩子随被告刘某生活。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审理中,被告刘某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男孩杨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被告刘某退还原告唐某彩礼x元,限2011年10月26日前付5000元,下余x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
四、各人衣物归己,其他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承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沙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