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1963年9月20出生,汉族,住(略),系渭南市X路局职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村民。
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0日,原告将位于渭南经济开发区X路中段北侧房屋租赁给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在租赁原告房屋期间又将其中一间租赁给被告,2010年12月30日,临渭区法院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所有房屋,该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期间,被告王某以租赁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房屋为由,拒不返还原告房屋,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梁某位于渭南经济开发区X路中段北侧房屋(现被告王某开办狗肉馆占用)。
二、原告梁某补偿被告王某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承担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山
人民陪审员孙岗
人民陪审员刘田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雷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