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四项,并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王某、杨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杨某随杨某共同生活,王某自本调解生效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杨某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杨某十八周岁时止;
三、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村某号X室房屋归王某所有,该房尚余房屋贷款由王某承担;杨某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四、王某支付杨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20,000元,此款于本调解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00元,由杨某、王某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00元,由王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该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陈建中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