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王某。
被告杜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某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常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2011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修建合同,原某将工程做完交给被告后,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某出具了6000元的欠条一支,后被告向原某支付了800元,剩余部分原某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某涉诉本院,诉请被告偿还工资款5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杜某偿还原某王某工资款5200元(于2012年3月20日前自动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姬登峰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何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