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自然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自然情况略)。
被告陈某(自然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彦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31日因购房借我现金70,000元,当时约定三个月后还款,三个月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欠原告人民币70,000元属实,我同意于2012年6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余款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还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
如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彦章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