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河南省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园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家园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业、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上诉人河南省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南
审判员李舸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