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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被告韦某丙、韦某丁婚约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桑植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刘某甲之父)

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向钦,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宛春,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韦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韦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韦某丙之父)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被告韦某丙、韦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向佐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晓莉担任记录。原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钦,被告韦某丙、韦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称:2009年农历正月9日被告韦某丙和原告刘某甲订婚看家门,当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后,原告刘某乙给被告韦某丙打发钱1200元。同年正月18日原告到被告家取八字送彩礼共送去8根担子及礼金(稻谷250公斤,猪肉一方一肘、5个茶、约20公斤,给被告韦某丁礼金10800元)。原告刘某甲和被告韦某丙订婚后,便外出打工准备结婚,没想到被告收了彩礼后,却拒绝和原告刘某甲结婚,并和他人结婚。两原告得知被告与他人结婚后,多次向被告讨要彩礼,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敬请人民法院公断。诉请1、被告韦某丙、韦某丁偿还原告刘某甲彩礼现金12000、稻谷250公斤、猪肉20公斤(合计约13000元);2、被告韦某丙、韦某丁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1、证人谷某、钟某、高某、何某某的证言,拟证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韦某丙订婚,2009年农历正月9日被告韦某丙到原告家看家门,同年正月18日原告到被告家取八字时,共送去8根担子(稻谷250公斤、猪肉20公斤、蛋茶钱800元、礼金10000元)等情况。

2、书信3封,拟证明被告韦某丙与原告刘某甲没有感情,要求解除婚约等事实。

被告韦某丙未答辩。

被告韦某丁口头辩称:韦某丙在原告家看家门后第三天就被刘某甲喊到他家去了,并在韦某丙不愿意的情况下与其圆了房,后在原告家里帮其做事,没有外出打工挣钱,自己也有损失。被告韦某丁认为韦某丙就是刘某甲的媳妇,后来刘某乙对媒人讲“给他的儿子介绍了个傻子媳妇”,对韦某丙也采取各种态度,也不让刘某甲回家,后来韦某丙没有办法就回家了,所以不应退还彩礼。

两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无异议。两被告并认可,原告给被告礼金1万元,看家门给打发钱1200元,取八字时给蛋茶钱800元的事实。上述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具备证据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刘某甲经媒人介绍与被告韦某丙相识,2009年农历正月9日被告到原告家“看家门”,原告给被告韦某丙打发钱1200元,同年农历正月18日原告到被告家(按农村习俗)“取八字”共送去8根担子(稻谷250公斤、猪肉20公斤)及礼金10000元,并给蛋茶钱800元。“取八字”后第三天被告韦某丙去原告家居住,并做家务活,而原告刘某甲外出打工,期间被告韦某丙与原告刘某甲的父母因琐事闹矛盾后回娘家居住,并于2010年4月与他人结婚。

本院认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韦某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按习俗“取八字”)时原告给付的礼金10000元,应视为彩礼,被告理应返还,但给付的礼物及蛋茶钱800元,系礼尚往来中的开支,“看家门”时原告给被告的打发钱1200元,不属彩礼,应视为原告给被告的赠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1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某丙、韦某丁给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返还彩礼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被告韦某丙、韦某丁负担50元,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佐栋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晓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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