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博远(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宏茂,辽宁新华(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云涌
代理审判员徐金武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