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8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G207线自西向东行驶至x+300M路段时,将行人南召县X乡X村民张××当场撞死,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9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家属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靳××、李××、谷××、张××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到被告人肇事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能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对其适用缓刑又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李某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00九月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