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X.
被执行人孙X。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大执字第17-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孙X在x行的存款93003元,现因申请人姚X撤回了对孙X经营的X电镀厂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孙X在x行的93003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