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X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X。
河北X有限公司与刘X返还定金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1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X个人经营的任丘市X彩钢厂在农业银行任丘城南支行存款395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