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卜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卜某某,又名卜某苹,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管不问,且经常打骂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11日双方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系再婚。原、被告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刘某,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某树。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01年2月13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向原告写出保证书,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仍经常发生吵嘴、打架现象,2009年8月原告带两个孩子到其姐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3月16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及男孩由原、被告分别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TCL牌21 T彩色电视机一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刘某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刘某树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TCL牌21 T彩色电视机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马柯

审判员孙新蕾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