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攀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蔡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