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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攀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蔡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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