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
委托代理人赵建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祁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又名孙X、孙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
上诉人祁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