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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祁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

委托代理人赵建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祁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又名孙X、孙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

上诉人祁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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