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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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侠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1999年11月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铜川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2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X侠,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西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爱侠及其辩护人万X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杜X侠因其女儿原X丽的家庭纠纷,与前往上马村走亲戚的肖X堂发生争吵,继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杜X侠持木棍在肖X堂头部击打,致肖X堂受伤后住院行开颅手术。2011年3月23日经法医鉴定,肖X堂伤情属重伤范围。据此认为被告人杜X侠无视公民的人身健康,持木棍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X侠辩称其未用木棍打人,是用扫帚打了。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对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这起刑事案件是因家庭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系突发性激情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是间接故意,相对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小一些,又两家是亲戚关系,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公正处罚。受害人也有一些过错,应负一定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12时许,被害人肖X堂前往铜川市X组亲戚家拜年时,因在该村住的其妻弟媳妇原X丽将肖X堂的女儿领某,肖X堂前去原家领某子,与原X丽发生了争吵,继而与原X丽、原X丽之妹原X娟、原X丽之母杜X侠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杜X侠持木棍在肖X堂头部击打,致使肖X堂受伤,经铜川市人民医院诊断:1.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骨线样骨折;3.左眼球钝挫伤。2011年3月23日,经铜川市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X堂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骨线样骨折,伤后曾在医院行右侧幕上开颅血肿清除术,术中清除暗红色血肿约50毫升,其损伤程度属重伤范围。

另查明,被告人杜X侠曾因过失致人重伤罪于1999年11月22日被铜川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X堂与被告人杜X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X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肖X堂报案及陈述证实,2011年2月5日12时许,他领某儿肖X去广阳镇X组张X来家拜年,女儿在门前玩耍时,被原X丽领某其家,他前往原家领某儿回家时,杜X侠、原X丽、原X娟不让他领某回家,在争执过程中,杜X侠持木椽将他头部打伤,后前往铜川市人民医院治疗。2.证人原X丽的2011年8月7日证言证实,2011年农历正月初三11时许,她看见她姐夫肖X堂领某他女子在同村张新来家门口,便把他女子领某其家。12点左右,肖X堂来领某子时,其与肖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她妈用木椽打在了肖X堂头部。后她爷原天财将肖的女儿从她家领某来,三四天后听人说肖X堂在市医院住院了。3.证人路某某证言证实,农历正月初三,中午12时许,他与柳X军、高X民在柳X军家门口打牌时,看见杜X侠、原X丽、原X娟母女三人从她家出来撵着打一小伙,撕扯中,杜X侠拿木椽朝那小伙头上打了一下,那小伙倒在地上了。后来知道挨打的小伙是张X来家的客人。打牌时还看到原X丽领某一个小女娃从他们旁边过去。4.证人高X民证言证实,农历正月初三,吃过早饭后,他与路X顺、柳X军在柳X军家门口打扑克牌,中午12时许,看见杜X侠家门口,杜和她俩女儿跟一个小伙打架,拉扯中,那小伙没有还手的机会,杜X侠拿旧木椽朝那小伙头上打了一下,就把那小伙打的倒在地上了。打架原因是原X丽把挨打的那个小伙的女儿领某她家去了,那小伙去领某时,原X丽不让领,就打起来了。5.证人柳X军证言证实,农历正月初三,他与路X顺、高X民在他家门口打扑克牌,看见杜X侠母女三人从她门里出来撵张X来家的亲戚,那小伙边往外跑边回头骂,杜母女三人也骂了,杜X侠母女三人用棍在那小伙身上乱打,那小伙打的受不了了,就从杜母女三人不知谁手里抢棍,撕拉中,杜爱侠用棍打在了那小伙的上半身,这一棍把小伙打倒了。6.证人姚X凭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初三,她去她舅路某某家拜年,听见大门外有人喊叫,就出去看了,看见一个小伙在杜X侠家门前要娃,杜母女三人与要娃的男的吵开了,过了一会儿就打开了。杜母女三人用手里的木棍、树根在那个男的身上打,那男的也在杜家门前拿了一根木棍,把杜的大女儿戳了两下,下不了手打。杜X侠抢下那男的手中的木棍,在双方撕打中,在那男的头顶打了一下,那男的爬到地上了。7.证人路X风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初三,肖X堂到她家走亲戚,原X丽把肖X堂的女儿领某了,12时许,肖X堂说他要走,就去原X丽家领某去了,后听人说外边打架了,叫她去看。她从她家出来后看到肖X堂在杜X侠家门前地上倒着正往起起,杜母女三人在那骂肖X堂,原X丽、原X娟每个人手里拿了一根木棍,她走到邻居水莲家门口时,看见肖已经站起来了,杜X侠手里拿了一根木棍朝肖X堂头上打去,肖头一偏,打到肖肩膀上了。她到杜家门口,看见肖X堂全身是土,后来原X财从杜家把肖的女儿领某来,她就把娃领某她家了。肖X堂从她家走时左胳膊不得劲,下午她丈夫回来后,他们一块到肖X堂的丈人家看肖,肖在他丈人家床上躺着,眼睛闭着,说话没劲,家里人叫吃饭时,肖X堂说他头昏不想吃。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杜X侠系被抓获归案。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及状况。10.铜川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证实肖X堂受伤情况。11.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肖X堂伤情属重伤。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X侠的年龄、身份情况。1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杜X侠曾因过失致人重伤罪于1999年11月22日被铜川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4.附带民事调解书、领某、谅解书证实附带民事原、被告就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15.被告人供述证实,2011年农历正月初三11时许,原X丽的姐夫肖X堂领某他女子在同村张X来家走亲戚,原X丽看到后就把娃领某来想问一下她女儿的情况,肖X堂的娃在她家没呆多大功夫,肖X堂就来要娃,原X丽与肖X堂发生争吵,继而撕打。她过去劝架,后也参与撕打,撕打中她用扫帚打了肖X堂两下。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侠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X侠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X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系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能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伤害后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因而主观上应认定为直接故意。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辩称其未用木棍打人的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观点成立,予以采纳。结合全案,由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亲属之间的伤害案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X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乔颜芳

审判员张仁全

审判员赵发有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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