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行行长。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以下简称武陵源农行)诉被告向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武陵源农行于2010年12月21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陵源农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