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女,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告杨某乙,女,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被告杨某乙已去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杨某友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石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