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被告马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欧阳云
审判员侯卫文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