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被申请人: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实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实德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实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实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大连实德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实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实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大连实德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实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145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尹天升
审判员高翔
审判员刘文民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