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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中区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

委托代理人陈小燕,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6。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2。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慎思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叶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燕,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张某乙与李某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某关系,2009年10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李某大男子主义严重,沉迷网络游戏,经常通宵打游戏,张某乙时常为此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曾两次表示不再打游戏,但都没有做到。张某乙与李某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李某的弟弟经常来家里,张某乙认为影响了夫妻隐私,多次与李某沟通,都没有效果。2011年7月,李某和他弟弟在家打游戏,张某乙下班回家后李某还等着张某乙做事,双方因此又发生矛盾。此后,张某乙全心投入工作,有时在外应酬回家晚了,李某就怀疑张某乙。2011年10月,张某乙搬回母亲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张某乙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求法院:1、判决张某乙与李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张某乙所述双方相识、恋某、结婚、未生育子女等情况属实。双方婚前就已同居3年,对彼此有清楚认识,李某喜欢打网络游戏,只是嗜好并非沉迷,自从张某乙2011年10月离开家中后,李某就没有打网络游戏了,并一直积极寻找张某乙,希望和好。李某有点大男子主义,主要是比较懒惰,不做家务,但婚前婚后都是这样,不足以构成离婚的理由。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张某乙与李某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某关系,2009年10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张某乙认为李某沉迷网络游戏,有大男子主义,双方经常因此产生矛盾,2011年10月,张某乙自行离家,双方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乙与李某系自主婚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李某沉迷网络游戏,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懒惰,对张某乙关心不够,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张某乙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也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应当指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彼此应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张某乙应以夫妻感情和家庭为重,打消离婚的念头。今后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而和睦相处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二十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侯慎思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叶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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