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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XX与被告刘XX、贺XX、第三人周XX、肖XX、贺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男。

被告刘XX,男。

被告贺XX,男。

第三人周XX,女。

第三人肖XX。

第三人贺XX,男。

刘XX、贺XX、贺XX、肖XX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明德(特别授权),怀化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原告熊XX与被告刘XX、贺XX、第三人周XX、肖XX、贺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熊XX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7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原告熊XX负担。

审判长陈艳君

审判员禹莉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许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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