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男。
被告刘XX,男。
被告贺XX,男。
第三人周XX,女。
第三人肖XX。
第三人贺XX,男。
刘XX、贺XX、贺XX、肖XX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明德(特别授权),怀化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原告熊XX与被告刘XX、贺XX、第三人周XX、肖XX、贺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熊XX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7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原告熊XX负担。
审判长陈艳君
审判员禹莉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许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